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離職預告期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即有預告期和無預告期。
首先,對於有預告期的情況,雇主在解雇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提前通知勞動者並確保有足夠的預告期。預告期的長短視勞動者在同一雇主工作的年資而定,一般而言,若勞動者在同一雇主工作滿三個月以上但不滿一年,須提前三天通知;滿一年以上但不滿三年,須提前十天通知;滿三年以上,須提前三十天通知。雇主也可依法支付賠償代替預告,賠償金額則視勞動者在同一雇主工作的年資而定。
其次,對於無預告期的情況,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雇主有以下幾種情形可不提前通知預告即可解雇勞動者:
1.勞動者有從事違法之行為,致雇主財產重大損害或有違反勞動契約,經雇主通知後,改違法行為仍持續者。
2.勞動者因病或意外事件,經雇主通知後,不能勝任原工作,經適當調動或提供其他工作,仍無法勝任者。
3.勞動者有重大違法行為,致雇主聲譽受損者。
雖然勞動基準法允許無預告期的解雇情形存在,但雇主仍須遵守相應法定程序,以確保解雇的正當性,避免違法解雇引起爭議。
總的來說,勞動基準法對離職預告期的規範是為了保障雇主和勞動者雙方的權益,確保在離職的過程中有充分的合法程序和時間,同時也促進了雇主和勞動者之間更為穩定和融洽的勞動關係。这有助於創造一個公平、穩定的就業環境,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