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們有意離婚或正在處理離婚程序時,經常會這麼詢問:「律師,我可以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嗎?」又或者「我一定要支付贍養費嗎?」其實,贍養費並非一定要支付,只有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才會產生支付義務。
那麼,贍養費到底是什麼?每對離婚夫妻都有權請求贍養費嗎?跟扶養費相比又有什麼不同呢?就讓陳冠宇律師團隊帶您認識贍養費的定義,以及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贍養費,您也可以透過下方的「諮詢」專線,進一步了解贍養費相關事宜。
根據《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換句話說,夫妻中無過失的一方,如果在離婚後會陷入生活困難,就算對方沒有任何過失,也應該支付贍養費。因此,贍養費的意義主要是用來幫助離婚後會陷入生活困難、失去經濟來源的當事人,並且這位當事人必須要是無過失的這一方。
然而,自2021年8月起,行政院通過贍養費修法草案,放寬贍養費請求規定,刪除「無過失」門檻,並改為不管是「法院判決離婚」還是「雙方協議離婚」,只要離婚後會陷入生活困難者,都有權向對方請求贍養費,不再侷限有無過失、是否為判決離婚。
綜上所述,法律並未強制要求離婚配偶一定要支付贍養費。若要順利請求贍養費,需視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而定,並非隨意聲請即可獲得批准。此外,聲請者不限男性或女性,只要離婚後會面臨經濟困難,即有權提出贍養費請求。
可以,只要當事人符合「離婚後會陷入生活困難」的條件,經法官裁定後,對方就有支付贍養費的義務。
完全不一樣,贍養費是給予配偶的補償,而扶養費是身為父母要給予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性支出。
我們經常會在新聞中看到類似的報導:某明星離婚,其中一方拿到「巨額贍養費」。像這種類型的案例,並不是透過判決離婚取得贍養費,而是透過協議離婚,私下達成贍養費約定。
就贍養費的定義來看,贍養費需要經過雙方同意才能支付。那麼,如果當事人在協議離婚當下未約定贍養費,後續才想要請求贍養費,關鍵重點是要獲得對方的同意。
因為,離婚協議書並未約定贍養費事宜,不能平白無故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除非當事人與對方商議過,而對方也同意支付贍養費,就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重新補充、約定贍養費事宜。
有,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意思就是,請求贍養費的權益應自離婚起5年內提出,超過5年不行使則喪失該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