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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如何舉證?性騷擾構成要件∣陳冠宇律師事務所

性騷擾如何舉證?性騷擾構成要件

性騷擾如何舉證?性騷擾構成要件

性騷擾議題時常引起社會關注,受害者認為加害者的行為已讓自己感到不舒服,而加害者則主張自己並無冒犯之意,認為受害者太過敏感。雙方當事人在性騷擾動機和定義上經常存在爭執,導致爭論不休。

在本文中,陳冠宇律師團隊將分析性騷擾條文的法律定義,並討論性騷擾的舉證方法,讓民眾有能力保護自己。若您需要性騷擾相關協助或諮詢服務,敬請透過下方的「諮詢」專線與陳冠宇律師團隊聯繫,讓我們有機會為您服務。

性騷擾定義-構成要件為何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從法律條文的定義來看,性騷擾並非侷限於「性」方面,而是涵蓋任何與「性」或「性別」相關,會讓人感到不舒服、覺得被冒犯或不當影響到生活等,都算作性騷擾。因此,性騷擾範圍不僅包括「性」方面的不適當行為,任何引起他人不適或感到被侮辱的行為,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綜上所述,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 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
  • 使人心生畏懼、敵意或冒犯的情境。
  • 騷擾行為已影響到他人生活。

在大眾認知中,性騷擾是否成立應取決於被害人的主觀感受和意願。舉例來說,若王先生講黃色笑話,陳小姐聽後一笑置之,徐小姐卻感到不舒服,而有些人可能會認為王先生已對徐小姐構成性騷擾。

然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中有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意思是說,法院在審理性騷擾案件時,仍會綜合考量案件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舉止,以及當事人的感受等因素進行判斷,並不會僅以「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作為唯一定論。

性騷擾如何舉證?

性騷擾案件通常是突發事件,而受害者往往因驚嚇而難以立即做出反應,進而導致蒐證困難。儘管如此,民眾仍然可以在事後收集相關物證,並請有目擊騷擾行為的陌生人提供證詞:

  • 目擊者證詞:請有目擊到性騷擾行為的相關人士提供證詞。
  • 文字訊息:若性騷擾當下或事後曾向親友發送文字訊息,這些訊息可作為證據。
  • 監視器畫面:民眾可前往警局,請警方協助調閱監視器畫面。
  • 錄音:可錄音騷擾行為言詞,作為重要證據。
  • 就醫報告:如果性騷擾行為涉及身體傷害,請及時就醫,並保存醫療報告作為證據。

性騷擾申訴管道

規範性騷擾案件的相關法規有三條,分別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根據這三條法規,受害者可以申訴的管道與機構皆有所不同。詳情可見如下:

校園性騷擾案件

若在校園遇到性騷擾案件,適用法規為《性別平等教育法》,只要被害人或騷擾者的其中一方是學生,就可以向校內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職場性騷擾案件

若在職場遇到性騷擾案件,適用法規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不管是在工作場合還是下班時間,遭職場相關人士騷擾,皆適用於這條法規。被害人可向雇主或地方勞動局提出申訴。如果雇主不願處理或意圖壓下此事,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或直轄市政府提出申訴。

其他性騷擾案件

如果騷擾者是陌生人或親友,適用法規為《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可直接向該縣市的社會局或當地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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